释义 |
下列原因会引起探视权的中止: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2、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3、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4、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