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对发票开具情况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开具发票仅是买卖合同附随义务,买方不得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