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公司的存在意义及对其债权人提供 |
释义 | 【债权人保护】一人公司的存在意义及对其债权人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无论是承认一人公司或者拒绝承认一人公司,均有其利弊。但总体平衡起来,承认一人公司的好处大于禁止一人公司的好处。只要在承认一人公司的同时对一人公司所存在的弊病加以防范,或者因势利导,其对社会经济的积极效果可能要远远大于其对社会经济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承认一人公司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经营风险。传统上对一人投资的企业往往采取“独资企业”形式并让投资者承担无限责任。然而,许多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往往既想一人投资,又想利用公司这种形式的特权,尤其是希望享受有限责任的特权。毫无疑问,这是一种普遍性的冲动。如果法律对这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加以承认,而不是简单的拒绝,不仅满足了存在于投资者心中的冲动,而且对于社会财富的增加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其次,有利于维护企业,保护交易安全。②企业维持是支持承认一人公司的主要依据。如果,一公司成立后,因为某种原因而导致股东人数不符合法定要求而被强制要求解散,既是现存企业的重大损失,又导致交易安全无保障。具体说,如果一个企业处于发展巅峰阶段,仅仅因为股权结构发生变化而被解散,既损害了股东的预期利益,同时,与公司建立的交易关系也势必大多得不到执行,当然也损害了债权人的预期利益。为了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促进社会财富的增长,应慎重实施公司的解散措施。 最后,有利于减少纠纷,降低交易成本。如果坚持公司的社团性,记载设立公司时或者在公司运行时必须满足法律上关于股东人数为复数的要求,那么,当事人为了满足这种形式上的要求,通常的做法就是找来一些亲朋好友凑数,因而产生“挂名股东”现象,导致名实不符。这种做法将为今后的纠纷埋下导火索。从法律上看,一个人一旦成为股东,无论是挂名股东还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就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如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章程所确定的价额,发起人股东还必须承担出自瑕疵责任,即填补出资的不足。又如,当初由于亲情或者友情关系而答应出面充当“挂名股东”,如果企业日后取得较好的盈利业绩,难保不会眼红,甚至以自己是股东为由要求公司为其支付股利,进而导致原有的良好关系恶化,反目成仇。所有这些问题,若仅从法律角度考虑,当属理所当然,然而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为了解决纠纷,需要证据,更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诉讼,对于当事人、社会,徒增交易成本。如果承认一人公司,则可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 总而言之,引进一人公司制度,有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的战略,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组合与合理配置;有利于弘扬公司的资合性,充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开业自由,吸引民间资本,扩大投资渠道,推动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有利于鼓励低收入阶层投资兴业,增加税收和就业机会,维护社会稳定。 鉴于一人公司的现实需求,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不容置疑。因为一人公司的随意创设与运营可能动摇对外承担债务的财产基础,危害交易安全和商事流转。非慎独自主的一人股东很容易滥设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在财产上、行为上极易混淆不分,从而危及债权人利益。股东可以更加容易地滥用一人公司外壳,达到损害债权人的目的。这与股东诚信原则背道而驰,也根本不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降低交易风险,新《公司法》规定了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措施,从而加强了一人公司制度的交易安全性:⑴提高注册资本门槛,且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⑵严格限定投资主体。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⑶名称披露要求。一人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⑷一人股东作出的股东会决策范围内的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⑸审计要求。一人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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