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可以撤销吗 |
释义 | 一、信用证可以撤销吗 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不可撤消信用证在以下情况时才可以撤消: 1、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单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消了。 2、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可以撤销。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十五条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经开出,于有效期内未经信用证诸当事人(开证行、保兑行以及受益人)的同意,开证银行对已开出的信用证不得作片面的修改或撤销。 信用证可以撤销吗 二、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法律依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九条 A)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B)但,开证行有义务: (Ⅰ)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可以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Ⅱ)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可以办理迟期付款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第十条 A)不可撤销信用证,在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 (Ⅰ)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则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Ⅱ)如系迟期付款信用证--则于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Ⅲ)如系承兑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如信用证规定汇票以信用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则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Ⅳ)如系议付信用证--则应照付受益人开立的以信用证申请人或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索权;或规定由另一银行议付,如该行不予议付,则仍负责付款如上。 B)当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其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后者已照加保兑时,在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该保兑即构成该银行(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以外的确定承诺: (Ⅰ)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则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Ⅱ)如系迟期付款信用证--则于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Ⅲ)如系承兑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以保兑行为付款人,则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如信用证规定以信用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则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Ⅳ)如系议付信用证--则议付受益人开立的以开证行或信用证申请人或信用证规定的保兑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索权。 C)如银行被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但不准备照办时,它必须通知开证行,不得延误。除非开证行在保兑授权或要求中另有规定,通知行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 D)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已保兑)和受益人同意,该项承诺既不能修改,也不能取消。未经上述各方同意,接受同一个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内容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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