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园区失业金怎么申请领取? |
释义 | 法律分析: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在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参保员工,可申请按月领取失业金。 参保人员若不存在园区以外参保记录的,可通过以下方式线上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中心网站:登录网站个人业务后,输入编号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密码,选择“失业待遇申请”,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手机客户端:下载“苏州工业园区社保和公积金”APP,登录后进入“个人中心”,输入编号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密码,选择“失业金申请”,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自助服务终端(触摸屏):插入市民卡,选择“失业待遇申请”,输入编号和社会保险(公积金)密码,按照提示进行操作。 失业人员办好失业金申请后,须在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前凭个人社保(公积金)编号和社保(公积金)密码登录中心网站、手机客户端或者微信公众号完成当月的失业金登记,登记完成后中心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发放当月10日以前完成登记的失业金,每月倒数第二个工作日发放当月10日至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之间登记的失业金,发放完成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到失业人员苏州银行市民卡或绑定银行卡上。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稽核: (一)提前3日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对象,特殊情况下的稽核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二)应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出示执行公务的证件,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 (三)对稽核情况应做笔录,笔录应当由稽核人员和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稽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 (四)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五)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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