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立案及材料移送; 二、审查处理; 三、案件审批。 法律依据:《关于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审查工作细则》 第四条 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调阅案件的相关卷宗。 第五条 承办法官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时,认为需要询问有关事项或进一步做调解工作的,可以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再审申请人提交新证据,或者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矛盾容易激化的,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 跟案书记员在承办法官决定听证后,应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申请法庭,并通知当事人。 第七条 听证可以根据案件需要由合议庭集体参加,也可以由承办法官单独主持。 听证程序应当简洁高效,突出重点。 第八条 审查应严格围绕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进行,判断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二条、一百八十四的规定,作出是否进入再审的裁定。 裁定再审案件的分流应符合《工作细则》以及本院《关于确定再审民事案件审理法院的意见(试行)》的规定。 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或交其他人民法院审理的,除作出指令再审裁定外,还应向再审法院发送指令再审函,指出再审时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意针对申请理由进行充分的说法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