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一方不来如何定责 |
释义 | 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责任划分时一方不去的,不影响事故责任划分。交通警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 交通事故一方不来不管对方是否前往有关部分确认责任,只要交通部门及时作出了认定,当事人都可以拿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使对方不签字交通事故认定书,也不影响责任认定的法律效力,送达对方即可。 最后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起诉交通事故的程序怎么走?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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