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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舟山开捕时间
释义
    2022年舟山东海开渔时间是9月16日。
    为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渔业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文广旅体、海警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分管渔业领导任组员,统一调度、部署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届时舟山将会在当日中午12点进行线上启动仪式,其中在往年的仪式中,主办方还会推出舟山电商线上直播培训、“全民渔乐”海鲜视频大赛等一系列配套活动。
    历年活动如下:
    1.2021年活动:舟山电商线上直播培训、“全民渔乐”2021舟山海鲜视频大赛等一系列配套活动。
    2.2020年活动:活动设立6个展销区,包括水产品展销区、远洋水产品市场交易区、农特产品展销区、进口商品区、特色小吃区、海洋文创区,还将设置可供亲子家庭游玩的儿童游乐区域。通过招商洽谈、产品展销、直播带货等线上、线下多种形式,与国内物流、电商、餐饮等行业知名企业促进交流、达成合作,并融合近海与远洋渔业产业,将推介覆盖更多水产企业,帮助企业拓展销售渠道。
    3.2019年活动:依托“流量为王”的淘宝平台,邀请了淘宝网排名前十的网红进行现场直播,让来自全国各地几百万的消费者见证舟山“网红”野生梭子蟹最鲜活的模样。
    另外,2022年东海禁渔期最快在8月1日12时结束,最晚的区域在9月16日12时结束,具体跟海域范围有关,东海禁渔期2022年结束时间具体如下: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禁渔期结束时间: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禁渔期结束时间:9月16日12时。
    3.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禁渔期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结束时间:8月1日12时。
    4.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禁渔期结束时间:8月16日12时。
    法律依据
    《普陀区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部、省、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部署,纵深推进渔业资源修复和渔场振兴,持续促进海洋生态、渔业经济绿色发展;按照“政府领导、部门监督、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强化执法,确保圆满完成全区2022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要求,确保全区应休渔船伏休率达到100%,无一违规发生。
    (二)严格执行伏季休渔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伏季休渔综合执法管理,海陆联动,依法从严查处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伏季休渔秩序稳定。
    (三)结合 “春雷行动”“中国渔政亮剑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 “三无”船筏和“禁用渔具”,巩固推进伏季休渔渔业资源保护。
    (四)强化伏季休渔渔船安全管理,排查整治渔业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渔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全面落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普陀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渔业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宣传、公安、交警、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经信、文广旅体、海警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镇(街道、管委会)分管渔业领导任组员,统一调度、部署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四、伏季休渔规定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休渔时间
    1.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2.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3.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拖网及其他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4.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原则上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提前结束休渔的,应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同意。
    5.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一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6.钓具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定点上岸渔港上岸,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7.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经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外省籍渔船来我省休渔或我省渔船跨省去外地休渔的,须经休渔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后方可休渔。
    (三)特定种类和特定区域的禁渔期
    1.梭子蟹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捕捞抱卵梭子蟹和幼梭子蟹。
    2.产卵带鱼保护区禁渔期: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3.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禁渔期: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核心区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4.大戢洋、马鞍列岛、岱衢洋、舟山渔场、韭山列岛、渔山列岛、大陈洋、温台渔场、七星岛、官山岛等10个产卵场保护区禁渔期:4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禁止除钓具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生产。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具体管理措施
    (一)伏休前期(3月20日至4月30日)
    1.落实目标责任。要切实加强伏休管理工作领导,召开伏休管理工作会议,确保伏休管理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管理到位。各相关部门、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要根据各自职责,层层分解落实伏休管理任务。区政府与各镇(街道、管委会),镇(街道、管委会)与渔船管理服务站,渔船管理服务站与各伏休渔船东(船长),逐级签订伏休责任状,建立目标责任追究制度。区伏休管理工作小组,要配合各镇(街道、管委会)帮助指导伏休工作,并对落实情况予以检查和监督,确保伏休管理工作落到位。
    2.广泛宣传引导。渔业主管部门要多措并举,运用各种媒介,有声、有色、有形广泛宣传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伏季休渔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做好属地宣传教育,组织伏季休渔“进渔村、进渔家”宣传活动,使渔业资源养护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3.认真排摸统计。各镇(街道、管委会)要提前做好本区域内应休渔船排摸登记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态,通知渔船按时回港伏休,在4月30日前完成统计上报。要严格按照船籍港休渔管理要求,督促应休渔船回船籍港休渔,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船籍港的,必须经船籍港地和休渔地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二)全面伏休(5月1日至7月31日)
    1.加强属地管理。各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严格按照“船进港,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要求,盯紧所属应休渔船必须在5月1日12时前全部按时进港,并在5月5日前完成人上岸、网入库、证集中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定人联船”制度,明确联船监管责任人,充分发挥北斗终端定位、港口视频、电子围栏等科技手段,实时监控应休渔船动态,做到“底数清、情况实、动向明”,确保伏季休渔全区零违规发生。
    2.强化执法检查。区海洋与渔业、海警、公安等部门要组织港口、码头、岙口、航道、岛岸海域伏季休渔常态化巡查,开展海上禁渔区(线)专项(联合)巡航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的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船舶及行为。
    3.严格陆域管控。区海洋渔业、经信、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依法依职加强对陆上违禁渔获物交易链的联合执法,严查违法违规交易、加工、运输、销售违禁渔获物等行为。
    4.突出监管重点。各镇(街道、管委会)及区海洋与渔业局、海警、经信、公安、海事、港航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休渔期间属地管辖海域、港口、码头、滩涂、船厂、网具修造厂等场所的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制销、修造“三无”船舶、禁渔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取缔使用“三无”船舶、禁用“地笼网”等违规行为。
    5.严管非休渔船。钓具、体验休闲型等非休渔船,要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渔获物实行定点上岸管理,60马力以下及休闲类渔船由各镇(街道、管委会)结合实际,指定非休渔船渔获物上岸点,报区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登记机制。
    6.提升安全管理。各地各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伏季休渔安全值班制度,认真落实“三防”措施,禁止在应休渔船密集停泊区内进行电焊、风割等明火作业和燃放、装卸易燃危险物品。督促渔船做好值班管理,组织开展渔船集中停泊点安全巡查,建立休渔期重点时段24小时安全值班联合巡逻制度,确保休季休渔期应休渔船“零”安全事故发生。
    7.深入宣传教育。要始终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贯穿于整个伏季休渔管理,各伏休管理工作小组、镇(街道、管委会)要组织开展伏季休渔“进渔船、进渔民”“面对面”宣传教育,结合实际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讲解宣传,进一步增强渔民群众守法护渔意识,宣传教育覆盖面100%。
    (三)伏休开捕(8月1日至9月16日)
    1.认真完成开捕渔船登船检查。伏休开捕前期,各地要结合实际,严格按照“检查一艘、合格一艘、准予开捕一艘”管理要求,在7月31日前,组织完成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及敷网类“8.1”开捕渔船的登船核查工作,9月15日前,完成拖网、帆张网类“9.16”开捕渔船的登船核查工作,严防辖区内应休渔船擅自调整作业类型及携带使用违禁渔具。
    2.严控伏休开捕节点。严格控制开捕渔船装网、冲冰、补给时间点,要求在距开捕时间不超过7天。8月1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及敷网类渔船;9月16日12时,拖网、帆张网类渔船两个开捕时间节点前,各镇(街道、管委会)、渔船管理服务站(村社、公司)要派员分别到辖区内各应休渔船锚泊地巡查;渔政船、护渔船到辖区内的主要港口、岙口和出海口进行定点设卡检查,全面加强对开捕渔船管控,严防开捕渔船“抢跑道”提前出海生产。
    3. 严管渔船特许。加强专项许可作业渔船监管,落实专项许可作业渔船标识网具核查及船位动态监控,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捞日志等管理制度。发现违反专项许可管理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特许捕捞资格。
    (四)总结阶段(9月16日至9月30日)
    各地要实事求是地总结伏季休渔管理经验,密切关注伏季休渔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渔民群众的意见,对照目标任务,查找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各镇(街道、管委会)应于9月30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将伏休管理工作总结报区伏季休渔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对伏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先进典型材料或违规事例,一并上报,区伏休办要对全区的伏休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中的先进集体予以通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站在新时代中国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构建“组织健全、责任明确、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伏休管理机制。要履职尽责、全力以赴、攻坚克难,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同配合,发挥监管合力,真正做到思想统一,认识到位,行动一致,保证伏季休渔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管理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成立权责清晰、分工明确的伏季休渔管理领导组织,形成政府负责全面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管理局面。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层层落实伏季休渔管理工作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有落实。
    (三)加强部门协作。海洋与渔业、公安、海警、综合行政执法、经信、市场监督、海事等部门及各镇街道,要各司其职,主动牵头,组织开展“海上查、港口堵、市场禁”伏季休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严查涉渔船舶非法建(改)造、非法渔获物购销、加工和非法供冰、涉渔非法供油、非法制售禁用渔具、海上(港口)非法生产运销等行为。
    (四)强化社会监督。按照社会治理综合化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继续扩大宣传,充分发挥渔民群众、协会、公司、举报热线和舆论监督等的作用。要健全休渔举报机制,建立完善举报信息档案,对举报情况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做到“有举必查,有案必处,查实必究”,有力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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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4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