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在上级的正确领导下,在村两委的带领下,在队长队委以及广大村民的大力支持下和共同参与下,经过历时近四十天的共同奋斗,较好地实现了广大村民从抵制、不理解、观望、被动参与,到逐步认可的较大转变,使村基本实现了人居环境的较大改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第四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