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领域适用留置权,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哪些领域适用留置权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应当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人加工、定作、修理、修缮或完成其他工作;定作方应当接受承揽人制作的物品或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当然,有的承揽合同采取留置定作物方式仍不能弥补承揽人损失时,还可以适用违约责任,追索定作人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按照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单位应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已完成的项目并给付报酬。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当然,由于建筑安装承包合同具有极强的计划性,建筑安装单位在行使其留置权时,注意不能与国家计划相冲突,否则不能行使。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财产,保管合同终止时,存货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按照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将托运的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托运人应当给付规定的运输费用。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什么 1、须确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留置权人在留置财产后须再经过一定期间后,才可实现留置权。这里的一定期间,也就是给予债务人的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由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但其约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宽限期限少于两个月,则应延长为两个月。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 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事先已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债务履行宽限期,则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债务人。如果债权人无法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可以不用通知,但必须要等到债务人两个月内仍不履行义务时,才可以实现留置权。在债权人能够通知债务人,又有必要通知债务人的,债权人若未经事前通知债务人于确定的宽限期内履行债务,则不能实现留置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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