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法制监督,有广狭两义。广义泛指各类国家机关及各政党、社会团体、组织和人民群众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以监督的主体为标准,可划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狭义专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对教育法的适用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活动。是维护教育法的统一和尊严的重要措施,保证教育法得到普遍、正确和切实实施的重要环节,防范教育行政权异变的必要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