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 |
释义 | 仲裁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和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即: 1、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双方没有这种共同意愿,没有记载双方共同意愿的仲裁协议,就不能仅凭单方面的意愿来通过仲裁这种方式解决纠纷,而只能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途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2、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对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委员会行使管辖权的前提。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 1、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应当依照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这主要说明,仲裁协议一经达成,任何一方都应当信守协议,不能背弃另一方而寻求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2、对于当事人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其管辖权因当事人双方共同的仲裁意愿而归属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而被排除。所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解决争议方式的初衷,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能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包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例外有两种情形,一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二是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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