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妇女法文化教育权利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各级人民政有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职业教育培训。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首先,企业和女工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女职工提高文化技术素质创造条件。要从维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和企业发展的前提出发,给女职工提供较多的学习培训机会,并针对女职工学习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创办多种形式的生活福利设施,解决女职工的后顾之忧。 进一步做好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工作如下: 1、要建立健全女职工维权工作机制。工会组织要坚持主动科学依法维权,使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的内容和方式制度化、法治化。通过多种渠道参与涉及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国家和地方立法及政策制定,通过工会组织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立法建议、议案和提案,参与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审议和修改;在工会与政府、企业代表进行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等过程中,发挥工会女职工组织的作用; 2、要推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加强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主动配合人大、政协及劳动部门开展有关的执法检查,参与督促整改。以开展联合调查、开设女职工维权热线等方式,对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杜绝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现象的发生; 3、要加大为女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工作力度。深入研究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下女职工劳动就业、劳动保护、生育保障等权益实现问题,高度关注企业关停并转迁过程中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及时掌握女职工权利诉求、发展需求。大力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深入了解掌握女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实实在在帮助女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上遇到的矛盾、困难和问题。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