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被抢注如何提异议 |
释义 | 商标被抢注,在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异议,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利害关系证明: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材料应当提交一式两份,标明正本、副本。同时依法律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规费。商标异议是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律师代为办理。 一、商标续展需提交哪些材料 商标续展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3、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提交委托书; 4、商标注册证; 5、其它需要的材料。 《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的,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认定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1、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2、在争商标争议案件中,当事人认为他人已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院第十三条规定的,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3、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受案机关经审查认为发生的案件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情形的,报送商标局。从当事人提出禁止使用请求之日到商标局作出驰名商标认定,一般最多不超过8个月。4、在商标纠纷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其主张的驰名商标作为抗辩理由或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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