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昌一男子持利器劫持女子,绑架劫持判多长时间 |
释义 | 一、南昌一男子持利器劫持女子 9月24日21时36分许,南昌西湖区一男子手持利器劫持一女子,并将其往一辆白色轿车内拖行,巡逻至此的西湖区朝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员发现情况后立即上前制止,空手夺刃将男子制服。 当时,我们的夜间巡查分队恰好巡查至西湖区抚生南路与云天路交界处,发现一名三十多岁男子手持一把剪刀劫持一名女子,并使劲往一辆白色小汽车里拖。朝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何坤告诉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记者,见此情景,城管队员李祺、何洪、罗义、万仟、谭斌、龚小龙立即冲上前进行制止。 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情绪过激、对被劫持人造成伤害,队员们一边稳住犯罪嫌疑人情绪,一边连忙向队长何坤报告,同时还暗中向110报警。 何坤在接到现场队员电话后,立即赶赴现场,一边分散犯罪嫌疑人注意力,一边悄悄靠近犯罪嫌疑人,就在其被转移注意力的千钧一发之际,何坤冒着生命危险第一个冲上前去,一个别摔将犯罪嫌疑人掀翻在地,其他队员配合默契,一拥而上、迅速将犯罪嫌疑人手中的剪刀夺下,并当场将其制服在地。随后,桃花派出所的警察也已赶至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押离。目前,此事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二、绑架劫持判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劫持他人作为人质的,会构成绑架罪,一般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因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捆绑、堵嘴、蒙眼、装麻袋等人身强制或者对被害人进行伤害、殴打等人身攻击手段。 胁迫,是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或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如利用药物、醉酒等方法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等。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岁的人对本罪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由于这种犯罪的危害性特别大,凡是年满14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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