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证人作为起诉的主要证人,其证言对被告构成重要的指控。但是,在证言过程中,控方证人的证言可能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这为被告提供了一定辩护空间。被告可以通过指出控方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来质疑其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于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有权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互相辩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控方证人的证言,可以提出矛盾证言进行辩论,或者要求证人当庭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人的笔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控方证人的证言如果与其它证据或其自己的前后证言相矛盾,或者证言的内容自相矛盾,当事人可以引用相关证据或者提出矛盾证言,对其证言进行质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涉黑涉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对控方证人作出的证言进行矛盾证言质证的,应当按照证人证言在案件中的效力进行认定。” 综上所述,在刑事辩护中,被告可以利用控方证人的矛盾证言进行辩护。需要注意的是,被告提出矛盾证言应该具体指出证言的矛盾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法院会根据证人证言的效力和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