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运输合同定义 |
释义 | 1、托运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包装运输货物。 (2)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运输货物 货物运输合同 (3)交付运输费用。 2、承运人的义务 (1)检查运输货物及其包装。 (2)按合同约定将运输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 3、收货人的义务 (1)领取运输货物。 (2)检验运输货物。 (3)支付运输费用。 一、托运人的法律定义 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代为运输货物至目的地。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时,应当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向承运人说明收货人的名称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如果因为托运人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该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如果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有关文件提交给承运人。托运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承运人的权利有哪些 1、承运人对托运人违反约定的包装方式包装货物的,可以拒绝运输; 2、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承运人对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处置作出指示。 无法通知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未作指示或者指示事实上不能实行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货物不宜提存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该货物,扣除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后,提存剩余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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