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根据《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符合四个条件,包括: 1、非农户口,户口所在地在南宁市并且居住或工作在南宁市; 二、已婚或30岁及以上大龄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不足人均16平方米;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由于您提供的情况太简略,我无法判断你们夫妻俩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现附上有关规定,建议您对照以下规定进行判断。附:《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文件南府发【2009】70号)的有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及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0周岁及以上单身人员视作一户申请家庭。第二十七条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达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易地交流调动到我市的干部职工,在原工作城市购买过房改政策性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家庭,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面积部分,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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