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新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一百二十分的人员的配偶在本市和外省市无任何医疗保障待遇的情况下,可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达标人所持的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至邻近的街道医保服务点申请办理。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七条 已办理过随员证的同住配偶或子女,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条件的,可先前往主证人最近一次办理居住证积分的人才中心受理点办理随员证注销手续,注销成功以后再申请首次办理积分。申请注销需要携带主证人的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已办理过随员证的配偶或子女的身份证和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