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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简易征收
释义
    一、一般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简易征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在如下6种情况可以进行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方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申请简易征收是怎么办理的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货物或提供特定应税服务,根据规定选择适用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具体办理细则如下:
    (1)办理条件:纳税人登记状态为正常;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2)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3)申请资料:
    申请所有事项,均需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申请审批表》;
    申请下列十个事项,提供从事相关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及审批文件: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7)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8)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9)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0)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申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生物制品销售合同、发票
    3)生物制品的编号或批文
    申请“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事项,提供以下资料:
    1)记载货物、固定资产原值、折旧的明细帐或购进固定资产、货物发票
    2)销售固定资产、旧货的发票
    申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事项,提供申请享受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政策的租赁标的物资产清单
    (4)基本流程:准备相关资料;办税服务厅接受申请资料;核对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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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