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对未成年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怎么确定考验期 1、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七十三条 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的监督考察 1、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法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3、检察院可以会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有关人员,定期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4、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下1年以下,从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5、考验期不计入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6、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7、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