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的参与方式: 1、通过直接投票选举、间接选举。 2、通过民众代表投票选举、等额选举。3、通过候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相同和差额选举。民主决策的参与方式:1、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参与。 2、通过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参与。 3、通过专家咨询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