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看守所投劳的意思是将犯人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也就是说向监狱送交或投送罪犯的过程。根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这里所说的公安机关就是指看守所,由此可见,按照法律规定,除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交人民法院执行以及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留所服刑外,其他罪犯由看守所送交监狱执行。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根据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所以说,将犯人投送监狱的工作就是由看守所执行的,而且这也只是看守所的工作之一。另外,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及余刑三个月以下或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不会交由看守所处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看守所条例》 第二条 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九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