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意义: 1.有利于相对方确定要求赔偿的对象。 2.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有利于行政相对方选择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 4.有利于法院确认行政赔偿的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