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张A早晨到早市买菜。在买菜过程中,在早市卖衣服的王B与买衣服的李C发生争吵。张A喜欢看热闹,就在一旁围观。在王B与李C争吵过程中,人群发生拥挤,导致张A摔倒。经过住院治疗,张A鉴定为九级伤残。张A出院以后,将王B与李C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王B与李C找到多名在场的围观人员作证,证明事发时张A距离王B与李C争吵地点有4米左右,张A摔倒与王B与李C无关。法院最后判决王B与李C给张A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