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什么最先明确了洗钱罪 |
释义 | 我国刑法最先明确了洗钱罪,刑法首次系统地规定洗钱罪是在1997年。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规定是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最初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在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三类犯罪,而为这三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洗钱行为。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我国最先规定了洗钱罪的是1997年。世界经济迅速发展,为使犯罪收益合法化,“黑钱”跨境转移成为国际犯罪活动不可省却的一个环节;并且,洗钱已经由单个行动演变为专业化、行业化的集体行动,有些犯罪集团专门设立进行赃钱清洗的部门,而有些犯罪集团专门从事洗钱犯罪活动,从而吸纳了会计师、律师、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其中。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洗钱犯罪出现了更加严重化的发展趋势,组织规模越来越大,活动范围越来越广,数额越来越大,犯罪资金日益向经济领域渗透。这无疑给世界各国打击洗钱活动增加了难度。洗钱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己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 在世界范围内,伴随着洗钱活动的加剧,反洗钱的立法活动也一直在加强。目前,在美国、欧盟各国及日本基本上都形成了包括刑事立法在内的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1、提供资金账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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