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3、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5、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6、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7、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法律依据:《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合伙企业国有权益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下同)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出资企业)对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及其分布状况进行登记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