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双方按各自责任的比例分担。主次责任下,双方车辆维修费,由双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实现互赔,且在交强险有责责任限额范围内也即最大122000元范围内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大理赔总数额122000元。对于保险公司理赔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应当按照事故责任的比例负担。通常的,主要责任方分担的比例为70%,次要责任方分担的比例为30%。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