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驻纪检组日常监督工作职责 |
释义 | 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有效措施,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部署的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所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及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 (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对所监督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倾向性或重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并督促抓好整改落实; (五)对所监督单位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或相关专项评价; (六)受理对所监督单位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 (七)经市纪委监委批准或授权,初步核实相关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协助市纪委监委调查核实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监督处分决定执行情况; (八)承办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十三条 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依法对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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