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容留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
释义 | 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在纠集到多名从事卖淫活动的人员后,组织者要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支配、监督卖淫人员,使之服从、接受管理安排。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与被组织、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组织者者卖淫人员进行人身和财产控制,是组织卖淫罪的一种典型行为,但并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凡是组织者采取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使卖淫人员处于自己管理、支配之下,将其卖淫纳入卖淫组织的约束中,均视为对卖淫者进行管理。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招揽嫖客,为卖淫活动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而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相比较,容留卖淫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一、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组织介绍卖婬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犯此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管制,还要处罚金,如果是犯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加处罚金。 引诱、介绍、容留卖淫罪,是指通过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便利,或者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问牵线搭桥的行为;强迫卖淫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逼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在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对被组织卖淫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组织介绍卖婬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的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但引诱幼女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支配的场所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场所让特定嫖客与上门提供性服务的卖淫人员从事性行为的,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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