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付加兴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入党初心,毫无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转移、藏匿涉案财物,虚构借贷关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面对组织函询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以权谋私、贪图个人利益,与不法商人利益捆绑,沆瀣一气,收受商人老板礼品礼金,安排服务管理对象为其支付高额宴请费用;漠视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擅自提高职工集资建房承建方的代建管理费,虚报工程量套取集资建房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 付加兴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付加兴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