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1、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2、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第七十六条 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与被收购公司合并,并将该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制定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上市公司分立或者被其他公司合并,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予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