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 |
释义 | 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规定(1987年11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上交通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省沿海、江河、湖泊、水库等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及作业的船舶、设施、竹排、木排的经营者、所有者及有关人员,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除加强教育外,视其情节轻重,按本规定给予处罚。第三条航政、港航(务)监督机构是本规定的执行机关。第四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十元以下罚款或责令书面检讨: (一)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者; (二)船舶未勘划载重线标志或未标明载客额者; (三)持证船员调动未办理任解职手续者; (四)在狭窄弯曲的危险航段,船闸、桥孔并行者; (五)帆船在港内禁止驶帆的航道上张-帆航行者; (六)人力船在港内航道上拖带浮动物体或停桨流放者; (七)船舶、竹排、木排航行或停泊未按规定显示信号者; (八)船艇强行挂拖者; (九)在港内或禁止游泳的河段游泳者; (十)锚泊、停泊留船人员不足者。第五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记录违章: (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规定办理签证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船舶保险或者过期未再续保者; (三)船舶各种设备与船舶证书所载不符者; (四)不按章行驶或在过滩坝、船闸、桥孔时强行追越者; (五)在禁止锚泊的水域锚泊或系靠者; (六)在禁航区、封航区强行通过者; (七)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内超过或低于规定航速航行者; (八)船员所持证书的类别、等级与实际担任职务不符者; (九)内河驾驶员所航行的航线与其证件记载不符者; (十)船舶装载不良或在未经允许的部位装载货物或乘客者(危及船舶安全的,不准航行); (十一)持证船员配备不足而开航者; (十二)向船舶投掷石块或其他物体,情节严重者; (十三)渡船违反《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者。第六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有关证件: (一)船舶超期航行者; (二)船舶超越航区者。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