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新环保法第五十三条是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中的一条内容,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以及为了保障公民的这些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为公民提供便利等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