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 |
释义 | 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形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谈判小组是代表采购人与供应商进行谈判的主体,是代表采购人利益、反映采购人需求、具有相当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谈判技巧的组织。谈判小组所起的作用是由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特点所决定的。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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