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没收的财务损失不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不得扣除的有罚金、罚款、赞助支出、税收滞纳金、企业所得税税款、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以及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等。 法律客观: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