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城市道路命名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道路命名一般遵循的原则有:1、不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损害民族尊严和社会和谐。2、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体现地方特色。3、符合群众意愿,各方协商一致。4、重要的名称,或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名称,一般不能重名、重音。5、一般不使用人名,尤其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外国人的姓名或外国地名。6、符合地名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 法律依据:《地名管理条例》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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