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辐射安全许可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进口、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批。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