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 (1)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法律依据: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第一条 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 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通信线路设备包括: (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