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 1、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是: (1)教唆他人犯罪或者明知他人要实施犯罪而给予帮助的,教唆者和帮助者都与犯罪实施者构成共同犯罪; (2)教唆犯在被教唆者没有犯罪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单独构罪。因此,如果证据确凿,即使被教唆者最终未醉驾,教唆其醉驾者也能单独构罪; (3)只有在证明出借车辆者明确知晓对方醉酒且自驾的情况下,方可认定其出借车辆系对醉驾的帮助行为,从而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帮助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危险驾驶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