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藏抢犯罪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主动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予以免除处罚。 1,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私藏枪支构成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现时,可以按非法持有枪支罪从轻减轻处罚,如果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