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告人×××,男,19××年×月×日生, 身份证 号码××××××××××××××××××,汉族,××省××县人,初中毕业,19××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 故意杀人罪 ,被××市公安局 刑事拘留 ,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 逮捕 ,现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市××公司经理。如若不明白,请咨询相关 律师 代理 。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