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律师转社会律师条件 |
释义 | 公职律师转为社会律师条件: 1、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或被原所除名,或合伙人退出后不在原所执业的。 2、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变更执业机构: (1)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 (2)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3)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的,在完成清算、办理注销前,该所负责人、合伙人和对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律师。 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转为社会律师申请书; 2、申请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受其在本所执业的证明; 3、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外省市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供资格档案) 4、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已经辞职的证明; 5、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存档证明;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的证明; 7、原公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我国律师分为社会律师、军队律师以及正进行试点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可从事法律工作,兼任公职律师,公职律师实际就是公务员,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公职律师不能面向社会,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并非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不能兼做执业律师,在司法局工作的可以做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要求必须是公务员,行政编制,公务员登记表。有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分类,要求必须法律援助中心(属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正式编制,在编人员(事业、行政不限)。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证件有所不同,社会律师权利义务是律师法明确规定的。法律援助律师证件是“工作证”而非“执业证”。 法律依据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直接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社会律师执业证书,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 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在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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