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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场广告牌砸晕路人两家物业公司被判共同赔偿
释义
    中新广东网5月11日电(林如珍)最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商场广告牌砸晕路人案件,由于两家物业公司谁也不认是自家的广告牌,被判共同承担责任,赔偿受害者损失。
    近日,正在逛街的小杨遭受天降横祸,路边商场的一块广告牌从天而降重重地砸中头部。小杨当场被砸晕,后被人送到医院治疗,共花去治疗费1万余元。然而事故发生后,却无人认领这块肇事的广告牌。
    已鉴定为十级伤残且轻微脑震荡的小杨一怒之下把广告牌所在商场的全部两家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这两家物业公司赔偿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3万余元。两家物业公司接到小杨的起诉状后都表示很无辜,均表示肇事的广告牌不是自家的,并且提出因小杨无法举证证明肇事广告牌与物业公司的权属关系因此物业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第三人民法院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分别对两家物业公司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但是两家物业公司自恃小杨无证据证实广告牌的主人,坚决否认与广告牌的关系,不同意予以赔偿。见此情况,法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广告牌等悬挂物致人伤害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因两家物业公司均不能证明肇事广告牌不是自家所有或管理,依法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这两家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小杨2.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两家物业公司均提起上诉,日前经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小区外墙脱落到小区了找谁
    小区外墙脱落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管理人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发生外墙脱落的该住宅楼的全体业主作为该楼的所有人,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外墙面是小区的公共部分,物业部门对公共部分应有维修和管理的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管理等相应义务,给业主造成了损害,物业公司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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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6 7: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