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般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后一个月内向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中需要载明(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然后由公司盖章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