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份工作先后签约三家公司!?被辞退后劳动者这样追责! |
释义 | 一家家居公司解雇设计师杨某后,杨某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违法解雇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认为杨某辞职信中表明已收到所有费用,不支持其索赔赔偿金。然而,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应支付拖欠的提成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解雇时应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杨某经朋友介绍进入上海某家居有限公司工作,担任家居设计师职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杨某被告知需要与其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顺利获得工作,杨某只能同意。自杨某入职以来,该家居公司与杨某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每一次签约公司均不相同。 2020年12月25日,第三次签订合同时,该家居有限公司指定杨某与某科技公司签约,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基本工资3500元,岗位津贴2500元,工资与社保由公司发放缴纳。 2021年6月30日,公司以考勤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为理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关系。 现某科技公司欠发杨某2021年6月的工资以及2021年5月和6月的提成,杨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 争议焦点 1、某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某科技公司应当向杨某支付多少工资? 三 代理意见 有证据表明杨某一直勤恳工作,为公司创造了极大的价值,合同业绩名列前茅,但公司一直拖欠杨某的劳动报酬。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杨某的利益,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与拖欠的工资提成。 四 裁判结果 杨某于2021年6月向某科技公司主动提出辞职,并写明了“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因此仲裁委不予支持杨某向科技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请求。 关于杨某提成的工资。杨某2021年6月23日提交给公司的辞职信中虽载明“已收到公司支付的包括不仅限于工资款、奖金款、绩效款等相关费用,双方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然而公司于8月13日向杨某支付了2021年6月的工资,仲裁委认为杨某的工资、提成等在其提出辞职时尚未结算完毕,公司应当支付提成工资5万元。 五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杨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期间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了极大的价值,但公司却拖欠了他的工资和提成。虽然杨某提出了辞职,但辞职信中并未明确表示已收到全部工资款项。因此,仲裁委认为公司应当支付杨某拖欠的工资和提成,共计5万元。此外,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建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拖欠的工资和提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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