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好意同乘”中交发生通事故担责的主体为: 1、对方车辆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当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机动车驾驶人重大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担责; 3、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承运人担责; 4、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或者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