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 |
释义 |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如下: 1、工作时间约定不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务合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2、合同订立形式不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务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3、工资支付时间不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受其自身特征的限制,以小时计酬为主,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且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务合同按月计薪,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4、试用期约定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而劳务合同中,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5、购买社保缴纳的承担者不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除了企业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外,对其他各项保险费,都由劳动者以个人身份缴纳;劳务合同中,无论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至少是“五险”,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企业可以随时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却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务合同中,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的;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7、劳动关系的排他性 劳务合同具有排他性,用人单位不能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具有排他性,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