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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海取暖费发放标准
释义
    一、青海取暖费发放标准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事厅发布文号:青人薪字[2004]319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快后勤物业社会化管理进程,规范财政支出管理,减轻职工负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将职工冬季取暖费补助标准在青人薪字[2003]308号文件标准基础上人均再提高20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乐都、民和580元年西宁地区(含大通、湟中、湟源)、平安、互助600元年循化、贵德658元年尖扎687元年化隆702元年门源、海晏731元年同仁、祁连、共和、贵南、都兰、乌兰、德令哈、格尔木833元年刚察、河南、泽库、同德、兴海、天峻、大柴旦、冷湖892元年茫崖1009元年玉树、称多、囊谦、杂多、玛沁、玛多、达日、甘德、久治、班玛1082元年治多、曲麻莱、唐古拉地区1155元年中央驻青单位可参照执行。取暖费发放办法、财政补助范围等仍按青人薪字[200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对州(地、市)的补助办法另行下文。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财政厅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青海省供暖时间表供暖方式及供暖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和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为尽快释放降价红利,保证居民集中供暖工作顺利进行,市发展改革委于1月8日召开了西宁市降低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意见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该委正式下发《关于降低西宁市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明确: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该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降低标准】居民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由现行每月每平方米5.77元降低为每月每平方米4.93元,每月每平方米降低0.84元,供暖价格下调幅度为14.56%;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套内建筑面积计收。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其集中供暖价格以居民供暖价格每月每平方米4.93元为基准价,允许上浮30%(含)以内,下浮不限。具体供暖价格由供暖经营单位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同用户协商议定,并签订供暖协议;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按实际租赁或拥有产权建筑面积计收。【相关规定】我市居民和非居民集中供暖期自每年10月15日起至次年4月15日止,供暖期为6个月。高层、小高层集中供暖价格加收每月每平方米0.20元的二次加压费,没有进行二次加压的供暖企业或单位不得收取加压费。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调整西宁地区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的通知》(宁发改价格〔2015〕525号)文件停止执行。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降低后,2015-2016年度采暖期多缴的取暖费,在充分尊重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清退或转至下年度冲减取暖费等方式,由供暖企业与消费者双方协商解决。上述规定的天然气集中供暖价格标准为用户最终到户标准,各供暖经营单位不得在上述规定价格标准的基础上加收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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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