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发现离婚协议确有错误的,在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前,可以暂缓登记,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就错误部分签署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中将错误进行指正修改,或者直接作废,直接重新订立新的离婚协议。 在已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后,双方可以对错误部分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签署书面协议进行补充,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